林钧跃:论信用投放的公平正义性

( 来源:《征信》  作者:林钧跃  发布时间:2023-10-17 )

       信用投放是信用经济发展的动力源,但信用投放存在公平正义性问题。市场上的纯商业信用投放模式没能顾及弱势群体的利益,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社会信用体系支撑的社会信用投放,本质是将守信记录经济价值化,也存在公平正义性问题。不当的信用投放模式会助长贫富差距拉大,固化社会阶层,拉大东西部地区和城乡经济差距,等等。解决非公平正义性信用投放问题,需要建立一套注重取得社会效益的、与商业化信用投放并行的公益性信用投放系统。

       信用具有货币的性质,这是经济信用的本质所在。在一般情况下,经济信用具有“嫌贫爱富”的特征,表现出逐利性。因此,经济类的信用投放,不论是金融信用投放,还是商业信用投放,都存在公平正义性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了守信激励机制,具有投放“社会信用”的功能,同样存在投放的公平正义性问题。因此,在大力推动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今天,不能忽视非公平正义性信用投放存在的问题,即信用作恶问题。


一、信用投放概念


       早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资本家为满足生产流通和扩大消费的需要,创造出多种多样的信用工具。每一种信用工具都是针对特定目标人群设计的,适用于不同的生产生活应用场景。既然是为了满足客户的生产生活需要,就要将信用工具送达合格的“受信人”手中,从事信用工具设计、制造和投放的机构及其分支代理被统称为“授信人”。


       在大多数国家,市场上发挥“授信人”功能的“人”是指企业法人,习惯性地将它们称为“授信机构”,授信机构通常不包括无限责任公司。即使政府投放信用,也会指定一些商业性的授信机构进行操作。因此,各种形式的信用投放都是由授信机构实际实施的,参与信用投放的市场主体包括授信人、受信人和中介方。


       信用投放是个经济学概念,信用投放方式可划分为宏观和微观两种。宏观信用投放是指国民经济统计或计划意义上的信用投放总量及其调控,根据国民经济的需要进行数量增减和种类调整。一些国家的政府基于往年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信用总量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作出判断,决定信用投放总量的增与减,即允许、限制或封杀某些种类的信用工具及其投放量。当国家或国际上出现经济或金融危机情况时,信用投放总量就会被强力压制。


       微观信用投放主要是指授信人向受信人提供信用工具或赊销赊购额度的业务操作,属于市场交易性质的商业活动。“信用投放”与“信用工具投放”是同义词,后者更惯用于金融学领域。通常,政府能调控的是金融类信用工具投放活动,而对于商业信用投放,政府很难掌握具体情况,几乎无法采取调控措施。但是,对市场上的个别信用交易品种可以下令禁止,如封杀大企业换货平台。


       传统的信用投放类型主要包括:(1)金融类信用工具投放,以金融机构的企业信贷、消费信贷和信用卡业务为代表,还包括一些种类的投资信用;(2)非金融商业类的赊销赊购,主要包括企业产品赊销和消费零售赊销,以及一些企业间的换货交易形式。


       在国内市场上,授信人是指企业法人机构类的授信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企业财务公司、支付平台、小贷平台、产品赊销企业、商品赊销卖场等。受信人包括:(1)申请信贷或赊购的企事业单位;(2)使用消费信贷的个人或家庭;(3)使用信用卡购物的消费者;(4)赊购商品的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私人间的“借钱”行为不属于信用投放。


       信用工具的种类极多,在大类上包括金融信用工具和商业赊销合同等。随着金融科技和信用科技创新的涌现,信用工具的“花色品种”层出不穷,获取和使用信用工具的知识复杂性不断提高,不仅表现在信用工具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也体现在信用工具的申请和使用规则越来越复杂。


       在市场上,授信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为达到赢利的目的,投放信用的授信机构都会尽最大努力防控信用风险。因此,信用投放与信用风险控制从来都是一对“孪生兄弟”。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得以建成运行,越来越多的守信激励措施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其本质是将个人守信记录进行经济价值化变现。然而,这类信用投放不具有市场性质,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广义而论,大部分的守信激励措施都可被视为是信用投放行为,只不过投放的信用种类是“社会信用”,应包括“信用+”或“信易+”。本文之所以将守信激励措施视为信用投放行为,重要的原因是,其对社会弱势群体产生的影响可与经济类信用工具投放进行类比。


二、信用作恶的诸般形式


       在经济领域,信用投放是推动信用经济发展的动力源。在社会领域,信用投放是实现企业和个人诚实守信记录经济价值化的基础条件,是各地各行“信用+”创新得以实现的底层逻辑。因此,信用投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是巨大的,信用要素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甚至被人们长期神化。


       在自由市场经济环境中,虽然市场上已保有巨大存量的信用工具,信用工具的投放也不会放慢,其在形态和投放方式上的创新依旧会层出不穷,即使触发信用危机也不会停歇,资本从来都渴望将信用经济推向增长的极致。从商业伦理角度看,信用工具的形态、投放方式和使用规则的复杂性远高于现金货币,虽然其本身是中性物,但其设计和投放却不见得能够在社会意义上守中持正。因为特定种类的信用工具是为特定客户群设计的,信用投放是目的性极强的经济活动。因此,纯靠市场需求配置信用资源,就会充分展现信用工具的“嫌贫爱富”特征,因为信用投放公平正义性问题不在授信人的考虑范围。


       基于技术视角,信用的“善与恶”表现在信用工具设计和信用投放两个环节。其中的信用投放环节具有外部性,直接触及公平正义性问题。而信用工具的设计目的是满足高价值目标人群的喜好,设计出有吸引力的信用工具形态。设计者只考虑合规性底线问题,不会考虑信用工具投放市场后产生的社会道德问题,更不会使其兼顾共同富裕原则下的社会效益。在追捧信用经济和数字经济神奇发展的当下,很容易让政府和社会忽视信用在社会领域作恶的一面,信用投放的公平正义性问题被“一叶障目”。百年市场实践证明,自由的、商业性的信用投放会因缺失公平正义性而让经济和社会付出代价。


       信用作恶有诸多表现形式。在经济领域,信用作恶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1)为市场机会主义提供条件。鉴于受信人有可能操纵信用风险,助长了一些受信人的投机欲念,影响了他们终生的做人做事方式。(2)债务陷阱问题。“寅吃卯粮”的消费形式造成一些消费者陷入债务陷阱难以自拔,甚至造成个人破产和受到催收压力。(3)滋生欺诈土壤。诈骗集团和高利贷者滋生,特别是在民众信用风险意识和知识不足、政府和信控行业提供的反欺诈平台设施和预警服务不充分的情况下,每年都会出现大量的有关信用工具诈骗案件,涉及的受害人数众多,诈骗金额巨大。例如,前几年诸多P2P平台崩塌,“裸贷”逼债和诈骗抵押物等刑事犯罪案件频发,上当受骗者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也曾出现。(4)虚假市场繁荣。有可能片面地、阶段性地误导市场,发出虚假的商品需求信号,造成制造业的重复建设,形成供给侧的产能过剩。(5)高审批门槛。对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获取信用工具的条件不友好,影响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就业率。(6)助推通货膨胀。凸显信用工具的货币特征,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的信用投放,都会成为通货膨胀的帮凶。(7)激发金融创新的野心。金融信用工具创新的冲动搅乱了金融界的“正常心智”,许多金融创新不考虑社会责任,致使金融系统运行风险陡增。对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来说,制造信用风险就是作恶,宏观层面的信用风险累积或叠加是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的。(8)引发金融危机。因不当的信用投放,已经多次引发信用卡危机、信贷危机、次贷危机等。(9)引发经济危机。不当的信用投放会引发诸多问题,如内外贸赊销账款逾期、赊销应收账款变现天数(Dayssalesoutstanding,DSO)超平均值输掉竞争、坏账积累等形式,能造成企业大规模破产、产业崩塌、各级政府信用破产等。总之,信用作恶的形式很多,从宏观和微观、直接和间接各层面分别进行分析和评价,还可揭示出更多的信用表现。在社会意义上,信用作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嫌贫爱富”,与“共同富裕”的原则或政策相悖,主要形式有:(1)授信人歧视弱势群体。笔者在做“中国城市商业信用环境指数CEI”研究伊始就观察到:“以2011年的人均消费信贷占有量数据为例,我国地级城市人均消费信贷占有量排前的是宁波、无锡、绍兴、苏州等江浙城市,而排名垫底的是长治、运城、驻马店、固原等中西部地区城市。它们之间的差距超过了10倍,最大差距达到14倍。”(2)授信人歧视欠发达地区。从金融信贷投放数据上看,我国的金融类信用投放是不均衡的,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信用工具投放量远大于西部地区。非金融类的企业赊销赊购活动,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从来都是全国最活跃的地区。(3)拉大贫富差距。现行的商业信用工具投放方式,不论投放的是金融类还是非金融类信用工具,都会拉大基尼系数。(4)不利于落后地区提高就业率。信用投放总量与就业率密切相关,增加欠发达地区的信用投放量,肯定会拉升当地的就业率,效果比发达地区的明显,特别是相对高薪岗位的数量增加。(5)欠发达地区人口的经济文化素质问题。一地的信用工具投放种类和普及使用率会直接影响当地的人口素质,出于原生家庭的生活观念和习性的影响,会间接阻碍(甚至阻断)欠发达地区的青少年获取市场、金融、信控和理财方面的见识和实操经验,造成“经济贫穷”和“见识差距”代际相传的可怕后果。(6)弱势群体遭受欺诈的比例大。这是信用在经济领域作恶影响的社会学意义理解,反欺诈和信控内外因条件在欠发达地区更显薄弱,预警和辅导服务更难通达于弱势群体。(7)产品设计未向弱势群体倾斜。各种“信用+”设计主要是让守信记录价值化,包括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以往的设计并未向弱势群体有所倾斜,或未照顾到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

       上文提到的“弱势群体”可分为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两类。所谓企业法人类的弱势群体,主要是指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微企业。当然,东南沿海地区也存在诸如贷款难问题,但前提条件是不同的,所产生的社会文化意义上的后果也是不同的。所谓自然人类的弱势群体,其特征主要包括一个地区10%左右的最低收入人群、无收入的高校在校学生、欠发达地区民众、西部地区部分少数民族群体、接受社区法律援助的人口等。至于老年人群,是否应以现行信用投放模式进行信用投放,尚需认真研究。


       需要说明的还有南北方差距问题。援引任泽平团队的研究报告:“当前区域差距的扩大主要在于南北差距,2010—2021年南北经济总量差距从14.4个百分点迅速扩大至29.6个百分点,但人口份额变化很小,导致该时期南北人均GDP差距由0.97倍迅速增至1.25倍。从经济看,1978—2012年南北经济份额(以地区GDP合计为分母)分别从53.7%、46.3%变化至57.1%、42.9%,差距从7.4个百分点扩大至14.2个百分点;其中1995年南北经济份额差距一度达17.2个百分点。2013年起,南北经济总量差距迅速拉大,2021年经济份额分别为64.8%、35.2%,差距扩大至29.6个百分点。”


       然而,多年来北方(特别是东北地区)经济滑坡是事实存在,却不能认定胡焕庸线以东的北方地区是信用经济欠发达地区。尽管那里的人均GDP低于南方省份,但东北人的信用信控知识、金融工具普及率和操作水平、社会信用体系功能发挥等指标并不低。


       讨论信用投放的公平正义性问题,主要关注的是信用在社会学意义上的恶行和恶果,它牵涉到社会稳定、社会道德和商业伦理问题,这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在经济发展模式不断转换的现实市场环境中,商业授信机构如此投放信用工具,究其原因,是将信用投放视为纯商业化活动,以为信用投放只要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即可。当然,在主观上,没有国家出台赋予富有阶层信用特权的政策或法律。客观上,助长非公平正义信用投放的原因却存在,包括:(1)信息环境变化。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成运行,大数据环境生成,社会信用体系为信用经济、虚拟经济和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成功率保障和方式方法创新的基础。(2)技术进步。IT、AI技术助推金融科技和信用科技创新。(3)知识提供不足。在高等教育无法普及的情况下,政府未能向民众全面普及信用、信控(含消费者信用管理、征信和理财)、金融信用工具知识。在以上所列举的客观原因中,尽管信息环境变化和技术进步看上去属于推动经济发展的正能量,却会对弱势群体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要兼顾到信用工具设计和投放的公平正义性,还需另辟蹊径。


三、非公平正义信用投放产生的严重后果


       在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授信机构是为股东赢利的企业。要达到赢利目的,就要在市场拼杀,争抢信用价值高的客户群。与此同时,各种信用工具投放模式都有针对性地排斥“高信用风险”和“低信用价值”两类人群。


       本文所指的“高信用风险”的人群,主要包括:(1)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群;(2)有欺诈嫌疑的人群;(3)为避免晕轮效应影响而排除有不良生活习惯和付款习惯的人群;(4)从事市场风险大,且缺乏或没有可靠抵押质押物的小微企业。


       “低信用价值”的人群则是指社会弱势群体,主要包括:(1)信用记录空白的人群;(2)低收入且无固定资产的人群;(3)中低收入且固定资产少的人群;(4)中低收入且工作不稳定的人群;(5)残疾人群体;(6)领取低保、低退休金的老年人;(7)投入和产出都非常小的小企业群体;(8)绝大部分的个体工商户。


       当然,如果从信用管理理论而论,可以认为“信用价值低”与“信用风险高”之间存在强相关关系,是从不同角度描述同一个群体。本文研究信用投放的公平正义性问题,需要区分上述两大类人群之间“社会价值”的不同,特别是在失信惩戒和反欺诈意义上,“高信用风险”人群和“低信用价值”人群之间有着泾渭分明的性质差异。或者说,讨论信用投放的公平正义性问题,要质疑或反对的是信用投放对“低信用价值”人群的排斥,认为这种商业行为歧视和打击了社会弱势群体,忽视了弱势群体追求高质量生活的需求,使弱势群体长期处于“信用贫困”的窘境。


       齐格蒙特·鲍曼认为:“每个社会都有‘体面生活’的衡量标准,如果无法达到这些标准,人们就会烦恼、痛苦、自我折磨。”对信用投放公平正义性的诉求与共同富裕原则追求的目标大致相同,也与我国实现“人的现代化”目标相同。弱势群体也要追求经济富裕,同时还要追求信用知识和生活观念上的“富裕”。当然,对于现行信用投放模式摒弃“高信用风险”人群是不存在异议的。


       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来说,自由市场经济下的信用投放是“高不可攀”的经济活动,商业化的信用投放模式是有歧视性的和不公平的。究其原因,问题出现在信用投放设置的高信控水平和知识门槛上,包括:

       (1)即使是最普通的金融信用工具,隐性知识门槛和核准申请的准入门槛都显得过高;

       (2)在企业赊销模式中,基本上只有传统的零售挂账信用形式是对弱势群体有限开放的;

       (3)“信易贷”通道不算畅通;

       (4)“信易+”少有适合弱势群体的应用场景;

       (5)缺少获得信用知识的公益性培训(不包括有推销目的的免费培训)和咨询渠道;

       (6)需要更强大的政府反欺诈预警服务和打击诈骗犯罪的能力。


       现行信用投放模式是由各商业授信机构自行设计的,在客观上为信用投放设置了高门槛,包括:

       (1)以信用和金融知识门槛吓退了弱势群体申请信用工具的想法;

       (2)以高标准的信用风险控制门槛否决了弱势群体的信用申请;

       (3)即使弱势群体中有少数人幸运地获得信用工具,也会面临另一道知识门槛,即较弱的信用风险观念和反欺诈意识又会让成千上万的不成熟受信人陷入失信陷阱;

       (4)较高的信用工具使用成本。如果政府不解决信用投放公平正义性问题,将有可能产生如下严重后果。


(一)拉大贫富差距

       授信机构按照偿还能力和信用风险评估受信人,倾向于争抢经济价值和信用价值双高的好客户,而普遍认为弱势群体的信用价值低,对这块不算是“市场”的被遗弃之地无人问津,使“获得授信”“获得高额授信”“授信遭拒”和“未曾申请授信”等不同群体有了事实上的社会级差,不仅持续拉大各阶层人群在生活质量、便利、现代观念等方面的差距,更拉大了各人群之间的贫富差距。在现实中,非公平正义性信用投放剥夺了弱势群体改善家庭生活和提高文明素质的机会,可能使弱势群体成为追求高水平生活和适应新消费环境的失败者,丧失把握市场和社会资源的能力,包括维持生产的能力和创业机会。


(二)固化社会阶层

       犹如资产类财富可以传承,在一定程度上,授信机会也是可以传承的。中产以上阶层的子女可以享受家长为其申办的信用卡副卡和会员卡,还能获得信贷担保,从少年时期就有条件获得信用、信用风险和理财方面的知识。家庭富有、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群更能了解获取信用资源、形成信用资本等物质文明增长的路径,对授信知识和信用工具的复杂性更为见识博广,产生了“信用资本”的家族继承性和代际传承现象。


       而且,信用与货币不同,具备获得信用投放条件的人群不仅能因此取得经济利益,还能在道德上产生优越感。反观弱势群体家庭的子女,如果不能通过上大学或在城市获得白领工作机会,就难以获得这些知识和实践,获取或利用信用资本的机会少之又少。


       因此,即使有机会成为最简单信用工具的受信人,还是比不上那些富裕阶层的“信用玩主”,况且获取信用的能力越来越成为个人有能力或成功的标志。由此可见,在社会阶层固化问题上,自由市场下的信用投放模式会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拉大东西部地区和城乡经济差距

       诸多研究已经证明,地区经济发展与金融信用工具投放量成正比关系。西部欠发达地区地广人稀,不仅获得的信用投放总量比较小,而且人均信用投放量也远低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当然,我国只有比较完整的金融类信用工具投放数据,缺乏非金融类赊销赊购数据。


(四)不利于全民文明素质提升

       对弱势群体来说,基于信用工具的复杂性,往往需要经过切身体验才能深入了解信用工具和信用风险,才能进阶获得利用信用要素生财和改变生活方式的认知,形成防范信用风险和反欺诈的意识。然而,正是信用知识门槛和信用风险评估门槛两道门槛,限制了人们获得授信的机会,致使他们无法获取使用信用工具的切身体验。正因为信用风险意识弱,又使得不少受信人陷入失信陷阱或被欺诈。


       当今,我国正处于后工业时代的社会深度转型期,经济社会的网络化、智能化、信息化已经成为新的时代特征,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这使得弱势群体的经济观念和生活状态愈发落后于时代,群体的物质文明程度难以提高。


(五)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市场上的金融和非金融信用投放模式都存在对中小企业歧视的情况,尽管政府出台了不少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似乎都难以大幅度改变这种状况。郑永年认为:“在任何国家,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都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也就是说,凡是中小型企业发达的社会,社会就比较公平;而凡是中小型企业得不到发展的社会,社会就高度分化。”


(六)不利于拉动就业

       市场上的各种“信用要素”均能发挥货币功能,投放信用往往也会取得投放货币的效果,对增加就业的助力很大。即使增加非金融性质的企业赊销赊购类商业信用投放,也能使中小企业深入理解信用要素的真谛和信控技术,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发挥保就业的作用。反之,则不利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七)不利于拉动内需消费

       国内外的研究都表明,向弱势群体投放信用工具有利于拉动内需消费,而且是当地的内需消费。反观向“信用价值高”且“信用风险小”的经济富有人群投放信用工具,或是提升他们的信用额度,拉动内需消费的作用越来越小。富有的人群需要消费更奢侈的商品,而我国基本上不拥有国际知名的奢侈品品牌。全球化推动了社会商品化,使商品代表的生活方式与大量外来文化相融合,而信用工具就是这种趋势的助推力量之一。如果弱势群体不能跟上经济社会发展,那么在家庭生活观念跟进和物质享受上都会落后于时代,很难享受到全球化带来的生活状态改善。


(八)未能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功能

       社会信用体系拥有功能强大的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可以为改进信用投放模式提供技术支持,更何况原本就有一些种类的信用工具投放依赖于社会信用体系。在最初的社会信用体系设计框架中,信用投放是其四大功能之一。尽管更为强调信用投放的宏观调控和风险防控方法,但要旨仍在于由其支撑信用经济发展,未能深入开发由社会信用体系支持的信用投放功能,可认为是一种浪费。


       综上所述,非公平正义性信用投放模式影响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利于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和公民素质提高等目标的实现。



四、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信用投放


       公平既是社会学术语,也是政治学术语。其中,“公”是指大多数人或公众;“平”是指平等。公平意味着以高水准的社会伦理、社会标准、正当秩序待人处事,体现一种向善的社会价值并形成制度。公平体现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方面,要求公民参与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一般而论,“公平”与“平等”存在前者包含后者的关系,却也各有侧重。平等是指人们在上述诸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强调的是获得“结果平等”,而公平则强调“机会相同”。当然,所谓“机会”是有前提条件的:“其实,一个人的机会不仅取决于个人拥有的资源,也取决于公共物品所提供的条件。因此,强调公共物品的均等化,这无疑是正确的公共政策选择。”


       正义的核心要义是指:“宽泛意义上的好东西与坏东西的分配。好东西包括人们认为有价值或值得拥有的所有东西,比如所有物、财富、声望和社会地位等;坏东西是人们一般而言不想要而希望避免的负担和义务,比如贫困和赋税。……一个正义的社会是这样的社会,其成员人口各种东西在社会当中的分配不应该是武断的,而应该是合理的。”所谓“合理的分配”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世上没有两个人是一样的,每个人在天赋和能力上都大不相同。


       不可避免地,如果每个人都得到平等的待遇,同样的机会对所有人都开放,那么总是有人会比其他人更好地抓住和利用这些机会,最终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上的差异。如果需要确保人民的生活状况相当,唯一的方式是区别对待他们,提供额外帮助给那些能力较低或处于弱势社会地位的人。


       就政治伦理来说,罗尔斯提出在社会上实施不平等分配的“差异原则”,迈克尔·桑德斯认为:“只有当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能够有利于社会中最不利者的利益时,它们(不平等的分配)才是可允许的。”因此,一个正义的社会是一个通过基于人的需要而非人的才能分配资源从而实现结果平等的社会。


       公平正义是当今每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许多国家都在尽可能加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机会和过程的公平。然而,欲构筑一个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社会,需要全社会的长期努力,需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治等方面的素质,使人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有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以及有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


       因此,公平正义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乃至被认为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在我国,社会公平正义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


       在政治伦理中,使用“公平正义性”描述一种社会状态或组织行为模式,包含了“公平正义”和“非公平正义”两种行为状态。前文描述了诸般信用作恶现象,最主要的原因是采用了非公平正义信用投放模式,其在信用资源分配的权力、机会、过程和结果方面存在问题。


       因此,需要改变非公平正义性信用资源配置方式,在分配信用资源时适当增加政治考虑。非公平正义性信用投放模式的问题所在是很清楚的,在社会意义上歧视了弱势群体,变相剥夺了弱势群体的信用资源分配权利,造成弱势群体的商业文明意识和经济行为落后于时代。


       造成非公平正义性信用投放的原因是清楚的,仅追求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的信用投放模式不考虑社会效益,已使弱势群体长期受害。当市场上仅有商业授信机构投放信用工具时,必然对弱势群体造成伤害,如下列现象:

       (1)大部分人没有使用信用工具的观念和知识准备,与信用资源绝缘。

       (2)有意愿使用信用工具的人,其申请可能被授信机构设置的信控门槛挡住,很难获得信用工具,变相被剥夺了信用工具的使用权。

       (3)即使有人的信用申请侥幸地获批,面临的使用成本是最高的,往往越是初贷或发放给低收入者的贷款,反而利率越高,因为授信机构认为他们的信用风险高。针对小微企业的赊购,赊销企业给出的信用限额不仅较低,而且给出的信用条件较差。

       (4)即使是乡里邻里间的小店铺挂账信用,弱势群体也不见得能够获得。

       (5)对于新入学的高等院校学生,他们的信用记录是一张白纸,极难获得信用投放的青睐。另外,高等院校低年级学生对有关信用、信用风险防范和理财知识普遍知之甚少。

       在此应该特别说明的是,虽然市场上现行信用投放模式歧视了弱势群体,却不应指责商业授信机构,因为错不在它们,它们采用“嫌贫爱富”式的授信方式并不违法。如前所述,如此做法的目的是防控信用风险,维护投资人和员工利益,不违反市场经济原则。当然,应该鼓励有条件且有意愿的商业授信机构多承担些社会责任,尽量为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作出贡献。


       实现信用投放公平正义性目标,需要政府采取行动。政府应对信用作恶现象和非公平正义性信用投放问题的严重性有清醒的认识,明确政府有责任合理配置信用资源。解决非公平正义性信用投放问题,不是商业伦理建设能够解决的,而是需要建立一套注重社会效益的、与商业化信用投放并行的公益性信用投放系统,扭转当前市场上的单一模式信用投放的局面。


       当然,解决方案需要考虑政府与市场力量共同努力,但应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导力量。因此,制定政策的发力点在于:

       (1)制定和落实向弱势群体投放信用的公共财政政策,并且不以商业价值作为衡量弱势群体受信人的标准。

       (2)宜将实现公平正义性信用投放作为政府巩固脱贫成果的一项举措,以有效的财政手段进行调节,降低对弱势群体的授信门槛,缩小因信用因素而拉大的贫富差距和知识水平。

       (3)以政府财政为支柱,设计面向弱势群体的低成本的信用工具。

       (4)改进信用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使财政支持的信用资源向欠发达地区和中小微企业倾斜。

       (5)明确反对极端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思想和行为,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

       (6)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功能,让其发挥支撑公平正义性信用投放的作用。另外,建立市场型社会信用体系的市场联防机制,将有利于解决防范信用风险的知识普及和体验问题。


       公平正义性信用投放是由财政资金和社会公益基金支持的模式。信用投放的目的既不是为赢利,也不是胡乱撒钱,而是不计亏损地给予弱势群体以信用经济扶持和物质文明培育。借鉴国内外的相关实践经验,可以进行尝试的信用投放方向包括:

       (1)向有一定生产技能的农户家庭投放信用工具,尽量使他们发挥和改进所拥有的生产技能。其有别于普惠金融的做法——发放的金融信用工具应该是基本免息的。在农业生产和生产资料流通领域,不为农户的赊销申请设置信用记录或抵押类型的高门槛。公益性授信机构宜鼓励农户履约偿还本金,积极辅导农户家庭成员了解信用记录的作用,应多施行守信激励措施,不到万不得已不对弱势群体实施失信惩罚。公益性授信机构应将“信用扶持”作为一种巩固脱贫成果的举措。

       (2)无差别、无条件地向所有年满18岁的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发放信用卡,现阶段基础信用额度或可设在3000元至6000元之间,比照商业性质信用卡的利率水平,只收取“学生信用卡”以常规1/2或1/3的较低利率,还可以考虑将免息作为守信激励的奖励措施,借此防范高利贷性质的“校园贷”死灰复燃。

       (3)政府向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提供更多种类的非商业性奖学金和守信激励性质的校园生活补贴,在基础金额上乘以学校所在城市消费水平、所学专业的学习成本、探家路程远近等系数。

       (4)未来,或可对接受社区法律援助的贫困刑满释放人员提供低门槛和低使用成本的信用工具,提供信用知识培训和咨询,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上文列举的信用投放目标和方式都是很初级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可以不断改进和创新,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和法律。以我国实施20余年的高校学生助学贷款项目为例,可以参考美国1999年修订的《高等教育法》同类项目的实施方式方法的相关内容。当时,该法律要求教育部成立官办民管的赞助机构(GovernmentSponsoredEnterprise,CSE),除了向高校学生提供各种奖助学金外,也鼓励商业化的学生贷款机构开设助学贷服务。


       美国为落实《高等教育法》第4议题第F部分(即HEA纲要第4议题)建立的助学贷项目包括:联邦奖学金补助项目(FederalPellGrant,FPG)、联邦Perkins贷款项目(FederalPerkinsLoan,FPL)、联邦工读项目(FederalWork-Study,FWS)、联邦家庭教育贷款项目(FederalFamilyEducationLoan,FFEL)与联邦直接贷款项目(FederalDirectLoanPrograms)等。在第4议题F部分的478节,要求教育部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调整下列四项表格相关数据:所得保护津贴(IncomeProtectionAllowance)、企业或农场净值调整(theAdjustedNetWorthofaBusinessorFarm)、教育储蓄与资产保护津贴(theEducationSavingsandAssetProtectionAllowance)及评估之预定计划与费率(theAssessmentSchedulesandRates)。


       至于发放信用卡,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的一些商业银行就倾向于向全体信用记录空白的大学生发放低授信额度的信用卡,还包括外国留学生群体中的大部分。商业银行此举是对大学生有着未来成为中产阶层客户的预期,愿意为此承担一些坏账损失。


       当然,还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社区建设类的信用投放行为,包括向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和信用经济性质的物质援助。另外,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合规的普惠金融服务也是存在的。


       综上所述,解决非公平正义性信用投放问题,最起码要做到大规模向难于满足商业信用投放条件的弱势群体普及发放最基础性的信用工具,并提供教育培训、体验和咨询。当然,实现这个目标只能由政府主导,社会公益组织辅助。在技术路径上,需要推动相关公共政策设计,需要与巩固脱贫成果工作衔接,需要拓展社会信用体系功能予以支撑。


       总之,解决信用投放公平正义性问题,需要具备财政资金支持、专项政策指导、配套技术支持、强力组织保障和市场力量辅助等条件,才能系统性地、制度性地解决这个问题。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布置的城市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样例中,山东省荣成市的试点已经显示出守信激励性质的社会信用投放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但遗憾的是,政府大力推行的“信用+”“信易贷”工程尚未显示具有这方面的考虑,增设一些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措施还为时不晚。


五、结语


       公平正义是文明社会的价值取向,也是衡量社会成熟度的重要标准。信用投放公平正义性问题不仅仅是商业伦理问题,更是政治和社会问题,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共同重视。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全社会共同富裕是新时期的一项基本国策。习近平总书记曾对共同富裕作出说明:“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


       基于共同富裕原则,我们要千方百计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和地域经济发展差距,找出各种产生负面作用的因素,并逐一扭偏改正。在信用经济和数字经济向纵深发展的今天,信用资源配置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信用投放模式涉及弱势群体的平等发展权,其重要性仅次于分配制度。政府和社会要客观认识信用要素的“善恶”两面性,改进信用经济发展模式,避免其产生隐蔽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政府应改变现行的纯市场化的商业信用投放模式,在这一问题上要有政治和社会方面的考量,使其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不拖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后腿。


       要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就需要在成功脱贫的基础上进一步解除弱势群体所处的“信用贫困”困境。为实现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内循环、拉动内需市场,需要培育较大比例(60%以上)的中产阶层人口。中产阶层家庭的支出模式、购物习惯、消费偏好以及对商品的使用方式和欣赏品味,对于扩大内需市场规模和建立全球可比的高质量市场意义重大。而且,其政治意义不容小觑,尤其是对于社会稳定来说更是如此。


       朱迪认为:“中产阶层是消费文化的核心力量,是扩大消费的主力军。同投资和储蓄比起来,中产阶层更倾向于享受物质带来的乐趣和舒适,消费需求的收入弹性也较高,因此消费意愿比非中产阶层更为强烈。”对于我国扩大中产阶层人口规模的社会目标,信用经济必将作出重要贡献,而公平正义性信用投放模式是发展信用经济的重要支柱。


       在人均GDP指标上,我国即将迈入发达国家的行列,已经具备实现公平正义性信用投放的经济实力。当下,身处弱势群体的民众也应享受到平均水平的发展权利,全社会都应帮助他们形成追求美好生活和观念现代化的美好愿望。在成功脱贫之后,建议政府将解决信用投放的公平正义性问题提上巩固脱贫成果的议事日程,下气力削弱非公平正义信用投放模式产生的负面影响。当前,政府和社会应该形成这样的共识,全面提升弱势群体信用、金融、理财等方面的素质,以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最终目标——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并积极发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优势,再创巩固脱贫成果的新奇迹。


       总之,信用经济发展越是高歌猛进,政府就越是要对信用工具的两面性有更清醒的认识。实现党中央提出共同富裕的目标,要及早解决信用作恶问题。当然,为构建公平正义性信用投放模式,我们还需要对信用作恶的机理和应对方式进行深入研究,使未来政府出台的政策能符合我国的国情,适配经济社会的发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