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务服务等部门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进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上海市种子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和个人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激励措施】探索结合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对碳信用良好的企业、个人在评先评优、金融支持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碳普惠绿色投融资服务,为碳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优惠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发基于碳普惠减排量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金融对低碳领域发展的引导和支持作用。鼓励企业、公益组织建立碳普惠专项基金,为上海市碳普惠体系可持续运行提供资金支持。
科研诚信状况应当作为科研项目立项、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
《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项替代证明工作适用范围限于在吉林省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证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专用信用报告主要覆盖三类应用场景:
一是金融场景,如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
二是商务经营场景,如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
三是行政管理场景,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参与评比表彰等。
按照应替尽替的原则,吉林省将与证明事项相关的41个领域全部纳入替代范围,包括法院执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管理、安全生产、审计、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医疗保障、人防、地方金融监管、林业和草原、档案管理、畜牧、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消防安全、税务、气象、地震、烟草专卖、邮政管理等领域,实现了我省行政执法领域全覆盖。
《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增设外汇兑换点,完善外币兑换和国际化信用服务。推动境外旅游者购物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心城区、机场、港口、车站、主要景区等设立离境退税商店,服务境外旅游者购物消费。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和记录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归集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应当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等加强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强信用监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执法效能。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咨询等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